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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龙江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绑

更新时间:2018-12-12 14:31:13 浏览次数:143次
区域: 哈尔滨 > 南岗 > 和兴
类别:考公务员辅导班
地址:南岗区西大直街374-2号
绑架罪属于刑法中的内容,在行测常识判断中,该内容的与其他罪行相比考查频率较高,想要学好刑法拿到高分值,该部分内容不可忽视。在这里中公教育专家将对该部分内容进行深度的学习,本次学习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依次为绑架罪的类型、既遂标准、界定、法定刑。
我们先了解一下绑架罪的概念,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主要是利用不在现场的第三人对被绑架人安危忧虑的,向不在现场的第三人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要求为目的,并且采用或其他方法实力控制了人质。

首先要把绑架罪和其他关联的罪名相区分,例如考试的时候会将其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相混淆,放在一个案例中来考查大家。

一、绑架罪的类型

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当中我们将其主要分为两个类型:

(1)索财型:主要目的是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包含偷盗婴幼儿,也就是说偷婴儿,利用婴儿来勒索财物的也构成绑架罪而不是拐骗或者拐卖儿童罪。

(2)人质型: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例如在抢劫银行的过程中以人质来威胁警察企图逃跑,此时不仅仅是构成抢劫罪也构成绑架罪,数罪并罚。

二、既遂标准

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标准。

理解误区:大部分人会以犯罪行为人勒索到财物为既遂标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本罪中只要犯罪行为人限制或控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即既遂。

三、界定

(1)绑架罪VS抢劫罪

关键区别:行为人主观上目的是否具有利用不在现场的第三人对被绑架人安危忧虑的意思表示以及是否当场索取财物。若单纯的用将财产非法据为己有并当场取得财物,应为抢劫罪。

(2)绑架罪VS敲诈勒索罪

关键区别: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例如张三丰绑架了人质并杀死了人质后,隐瞒事实真相向人质的亲朋好友勒索赎金20万元,应如何认定?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绑架行为不一定构成绑架罪,必须根据其目的和索取对象不同构成不同犯罪。张三丰绑架了人质并杀死,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但是一个犯罪行为只构成一个罪,应按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后面又以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了亲属20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对张三丰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http://h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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