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三)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本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本省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四)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简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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