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费
(2)辅助器具费用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住院伙食补助:职工住院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日20元。
(5)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食宿费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为5-10级的工伤职工,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2011年1月1日以后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8)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一级至三级分别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支付。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0)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1)供养亲属抚恤金:以本人工资为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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