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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更新时间:2023-08-25 15:10:11 浏览次数:68次
区域: 哈尔滨 > 道里 > 兆麟
1、生育医疗费:

(1)按政策规定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的参保职工。

(2)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参保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3)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与医疗保险待遇同步启动,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5)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6)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

(1)按政策规定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的用人单位女职工。

(2)用人单位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已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哈医保规[2019]5号)规定的生育津贴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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