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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雇主责任险国家相关条例

更新时间:2020-07-13 08:52:31 浏览次数: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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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公告明确,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雇主责任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之前的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有专家认为,公司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参考《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因此,雇主责任险应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也有专家认为,雇主责任险与国家规定的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工伤保险功能重合,实质上是职工福利,并不属于企业财产保险。是企业为了一个项目承担了两次支出。依据所得税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
此次税总发文,了纳税争议,有利于雇主责任险业务发展。
雇主对雇员的法律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赔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此司法解释,雇主的责任包括三个基本方面:
雇员在执行职务中致第三人损害,雇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雇员在执行职务中受到损害,雇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雇员在执行雇佣活动中,第三人致雇工损害,雇主也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享有追偿权。
其中第二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受到损害,雇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正是雇主责任险主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
而项责任常常以“附加雇员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方式进行保障;
附加雇员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雇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其过失或疏忽行为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且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项则不在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内。
业化解经营责任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对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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