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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股商安徽分公司揭秘男子虚假借款890余万

更新时间:2018-08-10 10:57:41 浏览次数:1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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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股商安徽分公司揭秘男子虚假借款890余万花200万买了3套房作担保
  2016年间,时年46岁的全海晖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虚假借款项目、提供虚假担保等手段,骗取钱款共计890余万元。
  2017年12月12日,因涉嫌集资罪,全海晖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法院判处全海晖有期徒刑十四年。
  因不服一审判决,全海晖提起上诉。昨日获悉,今年6月25日,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全海晖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余人受骗 钱款共计890余万
  2017年12月12日,全海晖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检方指控:2016年间,被告人全海晖伙同他人,以中投慧德(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慧德公司)的名义,与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技术公司)签订《担保合作框架协议》,利用该公司运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虚假借款项目、提供虚假担保等手段,骗取200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890余万元。
  2016年12月20日全海晖被抓获归案,2017年1月27日被逮捕,后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案发后,信息技术公司垫付了应向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本金及利息。
  因集资罪获刑14年
  2018年2月11日,北京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全海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虚假事实,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项目及担保事实,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集资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全海晖系初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法院因此认定全海晖犯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责令全海晖退赔890余万发还信息技术公司。
  庭审中,全海晖辩护律师称,本案涉及的行为系单位行为,非全海晖个人行为。
  因不服一审判决,全海晖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并不构成集资罪,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量刑过重。
  北京高院认定,全海晖集资数额890余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其中大部分款项不能追回。一审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已酌予从轻处罚,且量刑适当。
  2018年6月25日,北京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全海晖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做假房产项目、报表从互联网平台骗贷
  全海晖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上供述了自己实施的过程。
  全海晖初在福建福安老家教书,期间炒股,办厂赔了大概1000余万元后,2012年底来到北京。
  2015年,全海晖利用虚假的房产抵押、投资项目、公司的财务报表等,给信息技术公司的风控经理李某1%的好处费后,拿到了笔贷款。成功之后,为了挣更多钱,他开始自己成立担保公司,并继续与李某合作。
  2015年下半年,全海晖利用曹某、樊某身份证注册了营业制造,公司的名字定为中投慧德公司。用公司担保借款人,通过信息技术公司网络平台借款,全海晖负责全面工作,公司其他人负责找借款人,办虚假的借款手续。
  在使用虚假信息先后贷款370万元后,全海晖等人分到了约90余万元。
  2016年2月,全海晖约李某商谈,由中投慧德公司担保,通过信息技术公司平台挂标,进行贷款。找到借款人后,由借款人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真实的手续,全海晖等人做假房产及项目手续、报表等假手续,贷出来的钱和借款人按比例分配,借款人不用还款,由全海晖及其团伙还。
  “借款总额由平台拿走10%,还有百分之几的服务费,再给李某百分之几的好处费,给借款人10%。”全海晖供述称,他们分得剩余的7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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